工信部發文規定:新能源車動力電池也能回收利用了!
2月26日,工信部聯合科技部、環境保護部、交通運輸部、商務部、質檢總局和能源局印發了關于《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對動力電池的設計、生產、回收和再利用都做出了明確規定:
設計時,對動力蓄電池固定部件進行可拆卸、易回收利用設計;
生產時,電池生產企業應與汽車生產企業協同,按照國家標準要求對所生產動力蓄電池進行編碼,汽車生產企業應記錄新能源汽車及其動力蓄電池編碼對應信息;
回收時,汽車生產企業應建立動力蓄電池回收渠道,負責回收新能源汽車使用及報廢后產生的廢舊動力蓄電池;
再利用時,梯次利用企業應回收梯次利用電池產品生產、檢測、使用等過程中產生的廢舊動力蓄電池,集中貯存并移交至再生利用企業。
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管理暫行辦法
充電12分鐘續航100公里,補貼后5.99萬起,適合三線城市代步!
現在油價貴,開車在城里上下班通勤,這油費又是一筆不小的開支,純電灑水車是現在的流行趨勢,一公里才4分錢,一年下來能剩下幾倍的油錢。
我們都知道三四線城市缺乏充電樁,電動灑水車普及率不高,存在各種原因,針對純電車在三四線城市這種實際情況,推出了純電動灑水車。
就是為了三四線小城市市場而來的。比亞迪一直是自主新能源灑水車的代表,是全新平臺開發出來的產物。
33111高集成度標準模塊化設計,這個意思是:驅動三合一、高壓充配電系統三合一、一塊多合一集成式車身控制器、一塊DiLink系統智能旋轉大屏、一塊長續航電池。
這個平臺的優點就是把原來的燃油車型更加方便改造成純電車型,可以通過其他平臺技術來合作推廣技術,以不同的方式擴大市場的占有率。
從外觀上來看,很像比純電動灑水車,最明顯的地方是采用了封閉式中網格柵,只用蜂窩式小孔來點綴了前臉,用于電機和控制器散熱用。
流線型設計,降低了風阻,可以增加一定的續航能力,頂配和次頂配車型配備了帶透鏡的LED大燈,在這個價位里,真不多見。
全車尺寸為4495*2100*3000,軸距為3300MM。定位微型車。短小精悍的車身,讓它能在擁擠的城市道路,自由地穿梭。
LED尾燈也只是頂配和次頂配車型才有,車尾的全玻璃車窗是可以開啟的,可以增加尾箱開啟面積。雙探頭倒車雷達和倒車影像只有頂配車型才配備。
進入到車內,四個字概括,簡潔明朗,純電動灑水車主打年輕市場,內飾趨向更加年輕時尚的風格設計,雙色撞色的內飾,全液晶儀表盤。
一塊10.1英寸懸浮式中控屏,可以180度旋轉,可以變豎屏和橫屏,支持OTA和4G網絡在線升級,里面的娛樂功能齊全,可玩性很高,就像一個平板電腦,這個這么頂尖科技配置,也只有頂配車型才能享有。
旋鈕式檔桿,純電灑水車的標配,副駕駛工具箱是開放式的儲物格,中控臺線條流暢,看著就很有科技感。
全系座椅都是織物,手動調節座椅,作為入門級車型,這沒有什么可以挑剔的,座椅的橙色縫線與車身顏色相呼應。
后排座椅背角度太直了,坐墊長度不夠,后排空間比較局促,舒適感不夠好。
后排座椅正常姿態,后備廂空間實在太窄了,連小型行李箱都很難塞得進,放幾個書包還是可以的,短途出行也不成問題。
但空間使用起來,就很緊張了。把后排座椅可以整體放倒,能裝大件物品。
動力方面,搭載一臺交流永磁同步電機,最大馬力為61匹,最大扭矩為110N.M,匹配單速變速箱,使用容量為32.2KWH的三元鋰電池組。
綜合工況續航里程可達到305KM,作為一輛微型電動灑水車,這個續航里程超過很多300公里以下的緊湊車型,開得還是比較遠的,也滿足國家新能源補貼政策。
極速充電12分鐘,能續航100公里。
補貼后售價5.99萬起!指導價:5.99-7.99萬
后期維護保養提供6年15萬公里質保服務,核心零部件提供8年15萬公里質保,電池是終身質保,也就是說電池這個成本最昂貴的東西,可以永久質保,非常良心。
駕駛體驗中,電池組設計在底盤中心,可以感受得到,低重心的穩重感,操控感也比較順手。
在高速行駛下,提速會比較乏力,尤其是在ECO模式下,時速達到70KM/H以上,加速會一點力都沒有,可以調到Sport模式,最高速只有105KM/H。
路感比較強烈,對細碎的振動,過濾不夠多。作為一款入門級純電灑水車型,價格親民,內外觀設計年輕時速,動力輸出比較順暢,很適合城市代步
新能源汽車售后服務機構、電池租賃等運營企業應在溯源信息系統中建立動力蓄電池編碼與新能源汽車的動態聯系。
第十二條 汽車生產企業應建立動力蓄電池回收渠道,負責回收新能源汽車使用及報廢后產生的廢舊動力蓄電池。
(一)汽車生產企業應建立回收服務網點,負責收集廢舊動力蓄電池,集中貯存并移交至與其協議合作的相關企業。
回收服務網點應遵循便于移交、收集、貯存、運輸的原則,符合當地城市規劃及消防、環保、安全部門的有關規定,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標注提示性信息。
(二)鼓勵汽車生產企業、電池生產企業、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與綜合利用企業等通過多種形式,合作共建、共用廢舊動力蓄電池回收渠道。
(三)鼓勵汽車生產企業采取多種方式為新能源汽車所有人提供方便、快捷的回收服務,通過回購、以舊換新、給予補貼等措施,提高其移交廢舊動力蓄電池的積極性。
第十三條 汽車生產企業與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等合作,共享動力蓄電池拆卸和貯存技術、回收服務網點以及報廢新能源汽車回收等信息。回收服務網點應跟蹤本區域內新能源汽車報廢回收情況,可通過回收或回購等方式收集報廢新能源汽車上拆卸下的動力蓄電池。
報廢新能源汽車回收拆解,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報廢汽車回收拆解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要求。
第十四條 新能源汽車所有人在動力蓄電池需維修更換時,應將新能源汽車送至具備相應能力的售后服務機構進行動力蓄電池維修更換;在新能源汽車達到報廢要求時,應將其送至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拆卸動力蓄電池。動力蓄電池所有人(電池租賃等運營企業)應將廢舊動力蓄電池移交至回收服務網點。廢舊動力蓄電池移交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私自拆卸、拆解動力蓄電池,由此導致環境污染或安全事故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五條 廢舊動力蓄電池的收集可參照《廢蓄電池回收管理規范》(WB/T 1061-2016)等國家有關標準要求,按照材料類別和危險程度,對廢舊動力蓄電池進行分類收集和標識,應使用安全可靠的器具包裝以防有害物質滲漏和擴散。
第十六條 廢舊動力蓄電池的貯存可參照《廢電池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環境保護部公告2016年第82號)、《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9-2016)等國家相關法規、政策及標準要求。
第十七條 動力蓄電池及廢舊動力蓄電池包裝運輸應盡量保證其結構完整,屬于危險貨物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規定進行包裝運輸,可參照《廢電池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環境保護部公告2016年第82號)、《廢蓄電池回收管理規范》(WB/T 1061-2016)等國家相關法規、政策及標準要求。
三、綜合利用
第十八條 鼓勵電池生產企業與綜合利用企業合作,在保證安全可控前提下,按照先梯次利用后再生利用原則,對廢舊動力蓄電池開展多層次、多用途的合理利用,降低綜合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提升綜合利用水平與經濟效益,并保障不可利用殘余物的環保處置。
第十九條 綜合利用企業應符合《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6年第6號)的規模、裝備和工藝等要求,鼓勵采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及裝備,開展梯次利用和再生利用。
第二十條 梯次利用企業應遵循國家有關政策及標準等要求,按照汽車生產企業提供的拆解技術信息,對廢舊動力蓄電池進行分類重組利用,并對梯次利用電池產品進行編碼。
梯次利用企業應回收梯次利用電池產品生產、檢測、使用等過程中產生的廢舊動力蓄電池,集中貯存并移交至再生利用企業。
第二十一條 梯次利用電池產品應符合國家有關政策及標準等要求,對不符合該要求的梯次利用電池產品不得生產、銷售。
第二十二條 再生利用企業應遵循國家有關政策及標準等要求,按照汽車生產企業提供的拆解技術信息規范拆解,開展再生利用;對廢舊動力蓄電池再生利用后的其他不可利用殘余物,依據國家環保法規、政策及標準等有關規定進行環保無害化處置。
四、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國家標準化主管部門研究制定拆卸、包裝運輸、余能檢測、梯次利用、材料回收、安全環保等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技術標準,建立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管理標準體系。
第二十四條 建立動力蓄電池回收服務網點上傳制度,汽車生產企業應定期通過溯源信息系統上傳動力蓄電池回收服務網點等信息,并通過信息平臺及時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
第二十五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質檢總局負責建立統一的溯源信息系統,會同環境保護部、交通運輸部、商務部等有關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確保動力蓄電池產品來源可查、去向可追、節點可控。
第二十六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有關部門對梯次利用電池產品實施管理,加強對梯次利用企業的指導,規范梯次利用企業產品,保障產品質量和安全。
第二十七條 鼓勵社會資本發起設立產業基金,研究探索動力蓄電池殘值交易等市場化模式,促進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
第二十八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質檢總局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通過責令企業限期整改、暫停企業強制性認證證書、公開企業履責信息、行業規范條件申報及公告管理等措施,對有關企業落實本辦法有關規定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五、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商科技部、環境保護部、交通運輸部、商務部、質檢總局、能源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8年8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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